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