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