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