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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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