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