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