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依法委托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