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车辆进行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