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路长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路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县级路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路段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村级路长应当对责任路段进行全面巡查。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