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长制第十七条有效村级路长主要负责在村民中开展路段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路段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路段日常养护与维修、路政管理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