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推行生活垃圾集中管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内。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