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及各类废弃物;(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祭祀物品;(六)车内的垃圾、废弃物向公共道路及其他非垃圾收纳场所抛撒、倾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