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及各类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祭祀物品;

(六)车内的垃圾、废弃物向公共道路及其他非垃圾收纳场所抛撒、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