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推行生活垃圾集中管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内。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