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广告空白、残缺破损、污渍明显,损害市容市貌的;(二)有不良文化内容的;(三)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损毁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