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广告空白、残缺破损、污渍明显,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三)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损毁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