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广告空白、残缺破损、污渍明显,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三)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损毁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