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抓好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鼓励村民、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投放,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