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排放的监督管理,对印江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