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印江河流域内,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以及易降解的农膜,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科学施用化肥,倡导使用有机肥,防止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