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污染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印江河流域做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