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和强度进行监督管控。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