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污染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印江河流域做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