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印江河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