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