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