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