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

(三)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措施,按规定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和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