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交通出行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车辆行经斑马线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无障碍车位和消防通道等;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和毁损;

(六)出租车、网约车不得拒载、甩客,不绕道行驶,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八)其他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