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着装得体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合理设置电子设备音量;(四)不在公共场所躺卧、踩踏座椅,不以言语和举止侮辱、挑衅他人;(五)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