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二)开办民间工艺品、文物经营场所;

(三)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四)建设文化遗址公园;

(五)设立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教育、研学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旅游业、传统手工业等经营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价值传播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