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提出保护工作建议。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