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八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