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者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划拨、出让、入库。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相关部门依据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办理审批手续。

对已经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