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予以认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