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核定公布或者登记公布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