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为了维护河道防洪效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二)在堤防、护堤地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三)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四)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