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大沙河保护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具体事项联合督办制度。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沙河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