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损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等;

(二)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擅自开挖鱼塘等;

(五)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

(六)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

(七)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