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下列工作:(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二)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三)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示范;(四)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五)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材等生产基地发展;(六)绿色建筑标准编制、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运维等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