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