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研发绿色建筑新技术,建设、购买、使用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对在空间高度、绿化覆土深度、绿化面积比例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空中花园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上浮;

(七)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