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与循环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发展绿色建筑应当结合气候特点、资源禀赋,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