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纳入绿色改造计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