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区域的硬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气、透水、防滑材料。鼓励在行道树下建设具有雨水收集功能的植物种植池。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