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属列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