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保护名录内具有重要价值的红色文化资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认定为珍贵文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或向省级文物鉴定部门申请文物定级。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