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属列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