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完全损毁或者灭失的红色文化资源遗址、遗迹进行立碑或挂牌纪念并建立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依法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