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