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河涌水污染。

排污单位应当推行节水、清洁生产等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