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纳入全省水功能区划的河涌编制水功能区划,并与国家、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河涌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