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