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平等使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